危险!抢修现场不注意残存燃气竟会……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天然气作为一种无色、无味、无毒的气体,在工业燃料、工艺生产、城市燃气事业、新能源汽车的燃料等方面被极为广泛的应用。其中天然气作为目前城镇燃气供应的主要气源,相比之前使用的煤气,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能源。同时城镇的燃气供应属于高危行业,管理和使用过程都需要相关企业引起重视,保证居民的安全。在天然气事故发生前要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也要及时做好抢修修复工作。在抢修过程中,有一些细节需要相关抢修单位引起重视,故新颁布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中第5.2.5条对此专门做了规定,确保天然气管道和设备修复后,相关的善后工作也能尽量完善,减少后续二次事故的发生。
法律条文:
“5.2.5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周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的残存燃气进行全面检查。”
相关新闻报道:
2010年10月20日凌晨0点30分,施工人员在通州区云景南大街西侧挖掘作业时,将一根直径200毫米的燃气管道挖破,大量燃气外泄。事发地点为一条宽10米的在建道路,南侧被挖出一条深约两米的大坑,不断有燃气喷出。凌晨5点30分,一辆挖掘车进入现场,并对管道南侧地面进行深挖,以便更换受损管道。为防止意外发生,抢修人员在旁边放了多个灭火器。上午8点40分,现场突然发生意外,只听“砰”的一声,坑内燃气管道泄漏处突然起火,火苗蹿起两米多高。坑内抢修人员赶紧往外逃,所幸无人伤亡。现场抢修人员手持灭火器展开扑救,5分钟后,玉桥消防中队将漏气处堵住。15分钟后,大火被扑灭。抢修人员作业时曾有火星迸出,可能是管道内有残存燃气,才导致失火。消防员赶到后将火扑灭。附近居民用气未受影响。
立法原意和宗旨:
天然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如发生泄漏能迅速在空气中扩散,当与空气混合浓度达到5%-15%范围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明火时有火灾爆炸危险。天然气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高危经营行业,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燃气事故预警及应急救援体系,才能及时修复管道和设备。由于天然气这种特性,对管道和设备进行修复后,仍需对周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的残存燃气进行全面检查,防止残存燃气在之后发生爆炸或者失火而酿成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5.2.5条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体现出,对于相关抢险单位在天然气抢修现场进行抢修活动时须将抢修工作完整进行,检查到所有细节,减少之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由于抢修人员未注意到管道内的残存燃气,而导致了失火,该事件中相关单位需对该二次失火负民事责任。